民间借贷的利率可否高于银行?民间借贷可否预扣利息?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一、民间借贷的利率可否高于银行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二、民间借贷可否预扣利息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返还并计算利息。
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在借贷合同纠纷中,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农村民间借贷是农村中广泛存在的一种民间金融形式,是指在农村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没有官方监管、控制的民间融资活动。长期以来,农村民间借贷一直是农户资金需求的一个重要来源,它有着不能忽视而且不可取代的地位,它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促进作用,但其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
农村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一)社会传统的渊源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而农村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大多是基于血缘或朋友关系实现的,这种融资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对放贷方而言,主要体现在信息优势,放贷方了解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以及还款能力;而对于借款人而言,民间信贷手续方便、借贷金额灵活。这种优势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尽管它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但它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二)农村金融长期面临“失血”难题由于农业本身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风险高和收益不稳定等特点,很多商业银行纷纷弱化农村市场,把金融服务的目光更多地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的只有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农业银行,而且网点不断撤并。农业银行、邮政储蓄也一度扮演了农村金融“抽水机”的角色,“只存不贷、多存少贷”,造成了农业发展资金外流。而不良资产率偏高的农村信用社对农民的信贷支持也非常有限。这种严重的资金供求失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三)盈利思想的带动由于农村金融还不够发达,缺少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加之法定的存款利率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对于资金富余者来说,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还要交利息税,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长、价格波动大、政策限制,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这也是农村民间借贷长期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及特征
(一)农村民间借贷规模逐步扩大随着新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大部分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经济对资金的需求,导致农村民间借贷有着庞大的市场空间,目前民间借贷规模已经占至全部农村融资总量的一半以上。
(二)借贷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征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邻居等熟人中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的长短,借款利率的高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个别富裕农民把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他们甚至联合城市中有闲置资金的亲戚、朋友共同出资,以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款项借给急需资金的农户或农村企业,从而赚取高额回报。
(三)借贷的主体和用途呈多元化农村民间借贷服务的对象除农户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由于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的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而农村信用社又以农户小额贷款为主,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上成为信贷支持的盲区,只有从民间寻求支持,他们自然成为农村民间借贷的主体。资金用途主要集中在生产和生活两方面,生产上主要是用于种植业、养殖业、运输业、购买农机具、农产品加工等。生活上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婚丧嫁娶、子女教育、建造新房等。
(四)借贷手续简便、期限短、利率高大多数借款人向放款人写下借据、签字后,即可获得所需资金,较之金融机构目前信贷管理体制下的贷款操作程序,其时效性比较强,手续也比较简单。农村民间借贷期限一般较短,绝大多数集中在2~12个月内。利率一般都是在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按一定上浮幅度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