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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信托贷款与银行贷款的区别?谁清楚
资深回答:
1、银行贷款和信托贷款是不同的融资工具
从表面上看,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是有类似之处,但也仅是类似。它们分别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金融实体,有各自的业务范畴。从贷款资金的来源看,信托贷款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信托资金,而信托资金直接来源于投资者。再看银行信贷资金,则来源于各种负债和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贷款间接融资于企业。
所以,信托贷款是直接融资,银行贷款是间接融资。
2、承担风险不同
金融产品的法律结构影响着人们对风险的预期和风险处理方式。银行对存款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这是银行的信用,所以银行要承担流动性风险。信托则受到信托财产的约束,除非信托文件约定流动性,例如受益权赎回受托人,并不提供流动性的义务,因此不承担流动性风险。
3、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银行贷款是比较标准化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即利率的弹性比较小,银行为了减少管理成本,防止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贷款的规则比较一般化。从借款人的角度衡量,则缺乏弹性。与银行贷款一刀切的风格不同,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个性化色彩,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主要表现为:定价灵活、风险与收益匹配灵活、放款灵活,可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4、信托贷款与银行贷款在具体操作上具有重大差别
信托贷款与信托投资是相互结合和互相转化的,满足信托资金运用的最大化,在风险与收益的结合点上力求最大平衡。
信托贷款的直接投资功能,使其既可以在发放贷款的同时直接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更增强了对投资项目的控制力。同时如果项目净资产回报率高,信托公司不但可以保证贷款安全,而且还分享企业资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将来上市,长期投资的综合收益率较高。有的信托公司推出夹层融资,即通过股权和债权的混合融资,更是兼顾多种运用方式之利。
信托贷款与投资还具有转化的特点。信托公司 在阶段性信托投资时,通过公司股东回购股权的方式向企业融资,将股权融资转换成债权融资,既可以以股东资格指派董事参与经营和决策,还可以在设计产品时让股东承担回购义务以及第三人对该回购义务提供担保,这就扩大了债务偿还的保障渠道。除了股权外,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附加条件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购买企业的不动产,应收债权等资产,向企业融资或者以担保信托的模式为信托贷款提供担保。这些灵活的组合运用方式也为金融产品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
延展回答:
1.银行贷款与信托贷款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银行贷款是比较标准化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即利率的弹性比较小。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个性化色彩,区别对待。信托贷款的灵活性表现为定价灵活、风险与收益灵活匹配、放款灵活,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2.信托贷款与信托投资是相互结合和互相转化的,满足信托资金运用的最大化,在风险与收益的结合点上力求最大平衡。
3.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常与借款人约定控制企业公章,以及限制担保、借款、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活动,实时掌握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出现了所谓债权股份化的趋势,这是银行贷款所不具备的特点。银行往往从企业财务指标、管理指标、行业指标等方面评价企业的债务清偿能力和风险度,但并不对企业经营管理施加积极的主动影响,其处罚措施之威慑力有余,影响力则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则是双刃剑,容易招致多家银行同时收贷,或者导致借款人经营更加困难。
4.信托公司具有直接投资功能,既可以在发放贷款的同时直接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更增强了对投资项目的控制力。同时,如果项目净资产回报率高,信托公司不但可以保证贷款安全,而且还分享企业资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将来上市,长期投资的综合收益率较高。有的信托公司推出的夹层融资,即通过股权和债权的混合融资,兼顾多种运用方式之利。
5.信托贷款与投资具有转化的特点。信托公司在阶段性信托投资时,通过公司股东回购股权的方式向企业融资,将股权融资转换成债权融资,既可以以股东资格指派董事参与经营和决策,还可以在设计产品时让股东承担回购义务以及第三人对该回购义务提供担保,这就扩大了债务偿还的保障渠道。
6.除了股权外,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附条件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购买企业的不动产、应收债权等资产,向企业融资,或者以担保信托的模式为信托贷款提供担保,在我国所有权让与担保制度付之阙如的情况下,获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还回避了担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质、流押之弊。这些灵活的组合运用方式为金融产品创新注入了新的元素。银行囿于不能直接投资的限制,在以贷款债权运用存款资金时,不能主动地配合运用物权和股权,限制了产品创新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