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提出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这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近一年来金融体系内尤其是理财投资和民间借贷领域不断涌现出新的产品,亦产生了新的问题。自2015年以来,P2P网贷平台迅速兴起,在发展初期法律法规及监管均为空白,行业自律更是无从说起,一时间泥沙俱下,不少不专业或蓄谋诈骗者混杂其中,部分平台的产品回报率高到全然不合常理背后亦无扎实的收益链作支撑,有一些甚至已经有了传销的意味。去年底,部分P2P平台资金链断裂引发老板跑路潮,与当年温州借贷危情实有几分相似,近日形势并未平复,有平台以晒出老板死亡证与火化单作为对债权人的回应。
P2P平台实则为民间借贷的新形式,而今年初几个涉及P2P平台的案子,罪名都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罪由来已久,一直以来,其游移于民事与刑事之间,罪与非罪的界线模糊,不同法条之间还存在矛盾。在民间借贷尚处于灰色地带的十几年中,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一系列集资类罪,由于全由法官主观意识主导,一度成为“民营企业家专用罪”。而去年8月,最高法院已对民间借贷进行释法,明确表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也对P2P网贷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但均为原则性的框架,未有可操作的细节。
法律的脚步还没跟上案子已经步步紧逼,暂借非法集资罪来进行惩治,可称为无奈之下的权宜之计。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已严重滞后,即使暂借这一罪名亦难实现有效监管。如果按照目前模糊的定义,P2P网贷平台几乎都可以被冠以非法集资罪,如果何为非法集资何为合法集资仍然没有清晰的定义,对于如P2P网贷平台一般的民间借贷产品,没出事的时候就默认合法,一出问题就以非法集资一了百了,既有误伤的可能,也无法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还会影响行业的稳定预期与发展。
况且,即使借助非法集资罪来进行短期监管,在现实中也难免遭遇“踢皮球”的困难。此次《意见》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但对非法集资风险进行排查、监测预警、案件处理、善后处置,都需要有具体的部门和人来负责,而对于相应的民间借贷领域,很多监管职能都是既分散又重叠的。以P2P为例,金融相关业务银监会管,涉及电信的业务工信部管,金融犯罪归公安部管,但平台一旦出事一定是所有方面都涉及的,不可能把每个环节拆开来分别防范、分别监管。
去年底,在P2P丑闻频发的时点,出台的监管细则基调仍然是友好的,决策层的表态亦表明对于P2P等创新型金融平台及产品抱持着鼓励的态度。对于这些创新型产品的风险,要有效防范,严重滞后的法律应及时跟进,在过渡阶段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致的释法,明确有效的监管责任与联动机制,建立民间借贷及新型金融产品的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