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民间借贷备受大家的关注,很多借贷者通过民间借贷享受到了借贷的服务。为了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民间借贷相关法律也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在借贷双方进行借贷前可以了解一些相关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经济在不断的发展,民间借贷服务也在不断创新满足用户的需求。
此次《规定》的出台受到坊间热议,这是法治进程与现实需求的对接,“《规定》在坚持审慎金融监管基调不变的理念下,对一些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有利小微企业融资的民间借贷活动予以了界定和认可”。诸多研究者认为,这是把民间借贷带出灰色地带的一个引人注目的举动,也是对长期实际上存在的民间借贷的一次严肃的关注。
《规定》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突破,是紧紧围绕使非金融企业富余的自有资金可直接用于其他非金融企业生产、经营这一服务实体经济目的的,这是让非金融企业展开互助支援,体现出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目的。同时,也防止非金融企业在金融领域盲目拓展,冲击金融秩序。当然,这种非金融企业的借贷,也不能深入到常规性借贷领域,斩断企业借贷链条的无限扩张,防止在一个地区出现大面积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此,要求在非金融企业内部成立专门的机构,纳入到监管的视野范畴,则是必不可少的。
《规定》也限制了企业内部职工的集资用途,除了界定能够吸纳职工集资的企业的规模外,对资金的用途也作出规定,与上文所述一样,这部分资金也必须用于与企业职工的个人利益以及企业经营有直接关系的领域,防止资金被用于其他领域,换句话说,这部分资金不能进入金融市场,而必须在实体经济内循环。
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法院对超出此利率限度的利息不予以保护。显然,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不同银行的利率千差万别,民间借贷利率的参照物需要重新界定。这次《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划分为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利率(年利率<24%)、自然借贷利率(年利率24%~36%,不含36%)、法律不保护的借贷利率(年利率>36%,含36%)。此规定显示出既将高利贷和健康的民间借贷明确划分开来,又保留了市场调节的作用,体现出原则性和务实性。
民间借贷《规定》主要是针对非法金融融资的情况进行处理,防止资金的非法流出。法律拥有更多的民间借贷过程中非法融资的限制,相信未来民间借贷市场会发展的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