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对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剑指该行存在的四项违规行为,对该行及相关负责人处以相应惩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贷前调查不尽职、未核实交易对手身份;贷后检查不严、信贷资金回流;违规转嫁押品评估费”这三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20万元。
依据的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其中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此外,时任砀山农商行城关支行行长的赵晓利因对该行城关支行在承办贷款中的未核实交易对手身份、信贷资金回流、违规转嫁押品评估费等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看其违规行为,条条剑指管理内控问题,其中“贷前调查”及“贷后检查”属于贷款“三查”的范畴。通过这一管理机制,有助于规范放贷行为,尽量控制放贷风险,减少银行贷款不良率的同时也能维持信贷市场的正常进行。
截止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因“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管理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等放贷缺陷被罚,均被相应监管部门指出并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