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在长沙市长心信箱提出疑问,“为什么长沙市不能如其他省份一样,推行公积金“顺位抵押”政策,直接由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过后,直接与商业银行对接结清?”
针对这一问题,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给出回复。
开篇提到,目前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所购房屋设定抵押”、“本套房未取得产权证时,可使用其他房产设定抵押”。
分情况,该市管理中心表示,若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产已出产权证,使用本套房抵押的情况,须办理商业贷款提前结清,解除抵押后,才能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若是所购房产已经预告抵押给了商业银行且未出产权证,则无法使用本套房产进行抵押,只能使用其他房产进行抵押;若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产(本套房)未出产权证,使用他套房抵押的情况,无需提前结清商业贷款,放款时由该市中心与商业银行直接对接。
针对此状况,结合市民提出的疑问,希望在未使用任何房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发放住房贷款被认为不符合一般的住房贷款规则,风险较大。而政策上要求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两者不合。
据现行管理办法规定,该市缴存户如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有长沙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长沙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由此可见,商转公的前提,是需要贷款人提供有效的房产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