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管理办法对公积金组合贷款相关事宜进行了规范,其中对贷款概念、额度、期限、范围、还款、账号继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将从2月1日,也就是明天开始正式实行。
贷款概念: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的是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组合。
贷款额度:
该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总额由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共同审核确定,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或房屋评估价值的70%,第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或房屋评估价值的40%。
贷款期限:
该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期限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期限应当一致。
贷款范围:
该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申请住房类型,仅限于购买期房、现房和二手房。
还款事项:
该管理办法规定,若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合同约定计收利息。具体来看,若借款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有权提前解除《组合贷款借款抵押合同》,依法处置抵押物,处置抵押物获得的价款在扣除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后,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本息余额所占比例进行受偿。
若需提前还款,则须事先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同意,可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本息。
该管理办法还规定,若存在无正当理由停缴住房公积金的、不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采取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的、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指出仍不予纠正的、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利益的等,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账号继承:
该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000元以下(含)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凭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多人继承均须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提取被继承人账户余额,不再需要提供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