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民间借贷绝大部分已转变为一种资本投资行为,为谋取利益的最大化,出借人通常在借据或欠条上即约定利息,又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条款。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出借人同时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双方可以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责任条款,这也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但是法律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造成事实上的不公。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未依约还款,出借人所遭受到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由于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更容易获得,其风险性更高。为了规范金融市场,防止高利贷现象,需要对盲目的逐利行为进行约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借款利息进行了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如果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属于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既约定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同时支持,但两者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法院一般不予保护。如约定的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或者违约金其中一项就已经达到或者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法院一般只支持一项,对另一项依法予以驳回。所以,有法官提醒,出借人在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不应因逐利盲目主张过高的利息及违约金,否则应对超过法律不予保护的部分还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