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问题已成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灾区,几乎所有从事职业放贷的机构或个人,在借贷过程中都有追求高利的动机。这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民间借贷审判白皮书中披露的内容。
记者了解到,民间借贷活动是对正规融资体系的有益补充,但是,目前民间借贷案件反映出的不规范性、高利贷倾向以及缺少合法与非法性界定标准等问题,对正规金融体系形成一定冲击。
部分债权人为职业放贷人
2010年至2012年,天津二中院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总额分别达到16039万元、28993万元和57570万元,近两年分别以80%和98%左右的速度递增;二审标的总额分别为2310万元、3098万元和4238万元,以34%左右的平均增速连年递增。
据调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体从个人扩展为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借款用途也从生活消费需求变为经营性或投资性需求。新型民间借贷主体分布各行各业,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和公司的占较大比重,且债权人与债务人只是通过中间人、保证人的参与形成借贷关系,部分债权人为职业放贷人。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能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但是大量的民间借贷参与者都试图通过各种方式规避该法律规定。而从审判角度来看,在疑似高利贷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对是否确实存在高利问题的审查存在一定难度,当事人之间手续简单而不规范,借款人难以提供相应证据或证据线索,无形中增加了“非法高息贷款”活动借助法院的判决而存在的可能性。
当前,一些企业已经将民间借贷作为融资渠道,并通过民间借贷的资金用于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解决流动资金、“过桥资金”短缺的难题。高利贷的泛滥,增加了该类问题的复杂性,加剧了民间借贷中的金融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经营状况恶化,会造成高利贷的恶性循环。
为逃避债务虚构借贷纠纷
据法院调查,一些案件借贷数额巨大而借贷手续简单,成讼后仅仅凭借一份借据或者借款合同作为证据主张权利。款项以现金形式交付,亦无收款手续,给案件审理带来很大困难,也给借贷参与者带来极大风险。
据介绍,一些当事人为了逃避债权人追偿,虚构民间借贷纠纷,寄希望于通过法院诉讼保全或者执行程序,将已有财产查封,进而规避实际债权人通过诉讼行为执行已有财产。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债务陈述高度一致,对借贷事实没有争议,原告与被告“手拉手”同进法院打官司现象时有发生。
而一些公司企业在经营当中陷入困境,公司股东或者企业主便虚构自己与该公司企业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通过个人与该企业的诉讼行为,保全公司财产,逃避公司债务。这些虚假诉讼,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诉讼活动秩序,不仅违反相关法律,甚至涉嫌犯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监管缺位易引发连锁反应
由于相关制度建设未能及时跟进,目前,民间借贷仍然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尤其在立法层面上还缺乏系统性制度安排。而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严重削弱了宏观金融调控效果。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都会因为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而面临巨大风险。
白皮书作出这样的表述:“现有法律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指导性规范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因此造成高息揽储、高利转贷、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金融传销、洗钱、恶意逃债等乱象丛生,这些乱象存在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多个环节,涉及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带来监管跨界、监管交叉等难题。”
白皮书指出,民间借贷案件的各种信息通报不及时,没有形成统一的预警机制,已经成为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妥善处理的障碍。需要司法、工商、行政、公安等多个部门相互协作,建立统一的民间借贷信息通报平台,建立常态化沟通、通报机制,防范金融风险。
白皮书建议,加强金融监管力度,明确民间借贷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建立民间借贷统计信息共享和披露机制,依法严厉查处民间借贷中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活动,明确民间借贷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合法外衣获取违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