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其中,就公积金贷款新政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规范,并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行。
新规中对“异地缴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金额和抵押物价值关系”“公积金贷款审核时间”等方面做出了规范。
关于异地缴存公积金申贷方面,新规明确规范了相关条例,如需办理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异地缴存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放款后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将《缴存证明》回执返回至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如若逾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公积金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开展公积金贷款催收工作,可扣划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
关于公积金贷款金额和抵押物价值关系方面,新规明确借款申请人拟申请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关于公积金贷款审核时间方面,新规明确表示公积金中心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公积金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准予公积金贷款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积金贷款发放;不准予公积金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这一举措硬性规定处理时间,确保民众申请业务的高效执行。
具体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放的文件为准,有需要公积金贷款的当地居民可自行联系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