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新余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正式施行,具体的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50万元调整到60万元。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部分还本方式。对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每月利用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基础上,公积金账户(含配偶)余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的,每年可使用公积金余额办理一次部分偿还贷款本金业务。
小贴士:新余公积金贷款指南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市中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市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借款人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五)借款人已签订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总额的30%,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有30%的自筹资金。购房合同签定的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12个月。
借款人购买自住或建造在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住房。
同意按照法定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下列情况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经中心调查,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中心或商业银行有贷款还款不良信誉记录的。
(二)职工已离退休的。
(三)无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
(四)房屋产权不清,无法办理贷款抵押登记的。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中心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的。
(七)其他按国家规定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新余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清单
(一)商品房(一手房)贷款申报材料
1.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薄;
2.婚姻状况证明;
3.《个人信用报告》;
4.首付预收款收据;
5.《商品房买卖合同》;
6.委托银行还款账户。
7、如申请异地贷款,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二手房贷款申报材料
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薄;
2.婚姻状况证明;
3.《个人信用报告》;
4. 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
5.不动产证;
6.售房人的身份证、收款帐户;
7.委托银行还款账户;
8.如申请异地贷款,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