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5月21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行存在“以贷款缴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和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账户”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该行被处以20万元人民币这一最高行政处罚。
这并不是该行5月首罚,该行旗下分支机构,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等,均因贷款管理不到位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典型为“贷款三查”,它是用于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手段,同时也能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如若这方面没做好,容易造成信贷资金流入非合规领域,如被禁止的楼市、投资理财市场等,扰乱市场原有正常秩序。
今年来,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或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大信贷规模,随之加码监管力度。此前也专门重审这一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