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中山公积金已前瞻性地接受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港澳台同胞在中山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与本市职工享同等待遇。此举顺应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不断增进港澳台同胞福祉,也契合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要求,开创公积金业内政策制定支持港澳台同胞的先河。
根据我市2014年7月出台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在单位工作的外国籍及港澳台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另外,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实施的缴存、提取、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享受与本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等政策待遇,对保障他们的住房需求起到积极的作用。
调研组表示中山市对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践,特别是我市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上给予港澳台同胞同等待遇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为港澳台投资者及优秀管理人才提供解决住房需求新途径,是服务思维超前的体现,对思考和制定对港澳台住房公积金政策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2017年11月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台办联合印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明确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而我市住房公积金比全国提前3年多实现并保障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同等权利。
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建设如火如荼、一日千里,市公积金中心将秉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创业安居提供坚实的支持。
日前,人社部颁布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自2020年起用人单位应为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与员工本人共同缴纳社保五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