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通知公告”,发布“关于《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内容显示,征求意见规定的出台旨在“支持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暂行规定》中共两大部分十条,分别是“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上,明确提取规范,包括提取所需材料、额度和次数。
如若有购买共有产权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求,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专营机构向购房人出具的购房款发票或收据;额度为“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人持有个人产权份额所支付的购房款总额”。次数无限制,但“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出资的购房款总额”。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上,明确贷款申办的准入资格和申办流程。
如若有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者,需要满足《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如若是后续购买增持产权份额则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需求的,需要在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且取得完全产权后再操作。
详情请自行前往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看,具体以文件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