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更好地方便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资料和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现公布如下:
一、办理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一)商品房
1、申请人和配偶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和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丧偶的,提供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4、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
6、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7、申请人夫妻双方征信报告各1份(一个月以内)。
8、异地贷款职工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1份(二个月以内)。
9、与申请人约定的其名下一类银行卡一张。
(二)再交易住房
1、申请人和配偶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和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丧偶的,提供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4、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协议原件1份。
5、卖方收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6、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7、所购再交易住房过户后的新不动产权证、图纸原件及复印件3份。
8、卖方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2份(已支付部分购房款的)。
9、申请人夫妻双方征信报告各1份(一个月以内)。
10、异地贷款职工需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1份(二个月以内)。
11、与申请人约定的其名下一类银行卡一张。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贷款所需资料到业务窗口办理(现场办结)→签定合同(现场办结)→落实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注意事项
1、办理贷款申请人及配偶需同时到现场办理。
2、贷款发放后需申请人留存的贷款相关资料,将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
四、办理地址
运河区北京路与吉林路交叉口沧州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C区城区分中心贷款窗口电话:0317-217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