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政策法规,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通知内容有七,已于发布当天正式执行。
其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通知明确表示,身为单身缴存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由25万元调整至3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
此外,针对宜宾市高端人才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夫妻双方(至少一人为宜宾市高端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70万元。
其二,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期。
通知指出,缴存职工家庭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结清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但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家庭则无时间间隔限制。
其三,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执行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的贷款利率。
其四,全面推行再交易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通知表示在全市各区县范围内开展再交易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
其五,调整无房职工租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无自住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房支出时,需同时满足“本人及配偶在该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截止申请日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以上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该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以不动产登记记录为准)”这三个条件。
其六,放宽职工封存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帐户余额可用于委托扣划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其七,调整职工商业贷款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通知表示,在该市内办理商业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缴存职工,自该套住房提取之日起24个月后,偿还本金金额超过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时,可办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
具体以官网发布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