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更新“通知公告”,发布“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抵押取消房产评估的通知(试行)”。
该通知内容主要有两大点内容。
第一点,明确不同担保方式、不同房屋套数条件下的最高可贷额度。
通知表示,“购买现房以房产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应以所购房作抵押,按《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发票金额(含税额)确定抵押价值,首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过发票金额的70%,二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过发票金额的60%”;“购买二手房以房产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应以所购房作抵押,按《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发票金额(含税额)确定抵押价值,可贷额度不超过发票金额的60%”;“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由自然人担保变更为房产抵押担保的和房产抵押变更抵押物的,应以贷款申请时购买的房产作抵押,按《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发票金额(含税额)确定抵押价值,申请变更担保方式的该笔贷款余额不超过发票金额的60%”
此外,如若要“商转公”的,应以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时购买的房产作抵押,按《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发票金额(含税额)确定抵押价值,可贷额度不超过发票金额的60%。
第二点,针对审批环节对公积金中心提出要求。
通知内容表示,在实际审批中需严格控制贷款风险。“如有抵押物抵押价值较市场公允价值明显偏高的,依据所辖区的实际情况,参照山东省税务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中的金额确定抵押金额”。
具体以实际执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