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等3个办法的通知”,其中涉及《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其中内容主要规范并新增了如下内容,包括“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情形”、“规范自住住房套数的认定方式”、“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限”、“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流程”、“变更借款申请人月收入认定方式”、“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发放方式”、“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限制”、“明确存贷挂钩”、“新增失信惩戒”这10个方面。
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上,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保山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其中并未对首套自住住房进行强制规范。
在“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情形”上,明确指出十个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分别是购建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用房的;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与父母、成年子女以外的共有权人共同购建住房的;房屋产权有异议或法律规定不得用于贷款抵押的;近5年内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或者近5年内被认定通过虚假购房交易等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中近5年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布名单的;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情形的。
在“规范自住住房套数的认定方式”上,执行“认房不认贷”,将怼拟购建房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在“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限”上,明确表示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的职工,需在发生购房行为的12个月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申请时限为12个月。
在“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流程”上,指出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二手房以及自建房贷款的职工,需在与售房单位(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后,在办理不动产权过户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在“变更借款申请人月收入认定方式”上,明确表示“对借款申请人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可以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在“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发放方式”上,明确表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必须通过受委托银行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施工方账户内”。
在“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限制”上,明确指出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最多可申请使用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明确存贷挂钩”上,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规定,倍数拟按20倍执行。此外,还规定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缴存余额之和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以保障低收入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
在“新增失信惩戒”上,明确规定将失信人的惩戒期限明确规定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