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烟台监管分局对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贷款支付管理不到位”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35万元。
依据的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其中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截止目前,已有不少商业银行因为信贷业务被罚。罚点普遍为“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管理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等方面,这些行为容易扰乱市场原有发展,因此有了监督管理之策,通过“贷款三查”等管理机制的约束各大商业银行,以此保证及维护放贷业务的合规进行。
暴露的内控问题,该行或需要及时整改。
公开信息显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