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借款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部门详细咨询了解购房的种类、贷款发放对象、贷款额度等有关政策,并填写《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和反映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借款人偿债能力证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
4、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5、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6、银行或售房单位出具的首期付款证明;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部门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初审,包括核验借款申请表、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确定贷款担保方式种类等,初审合格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人员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内容包括:
1、 购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2、 抵押物或质押物是否符合要求。
3、 收入来源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有保证人的,保证人的意愿以及是否具有保证资格。
5、 其他相关内容。 经办人员在《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并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提出建议,同时填写调查报告,将贷款材料送交公积金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
三、审批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发一式三联委托放款通知单(中心信贷部门留存一份,中心会计部门留存一份,受托银行留存一份),中心会计部门据此向受托银行出具拨款通知单,将款项拨到委托贷款基金户。
四、受托银行接到委托放款通知单并在贷款资金到位后,应做好如下工作:
1 、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签订《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抵押/质押)借款合同》。
2、 签订抵押合同:抵押人(借款人及配偶)和抵押权人(中心)签订《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合同》。
3、 属期房按揭的,与房地产开发商签定阶段性《担保合同》。
4、 办理相关的保险和公证。
5、 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立储蓄卡(折),并与银行签定《委托转帐付款授权书》,借款人于每月20日或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日期前在卡(折)存足每期还款金额,由银行代为扣款。
6、 抵押房屋交付使用时,由管理中心办理抵押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和领证、房屋价值评估、抵押登记等手续。有关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他项权证》交由中心业务部门收执保管。
五、借款合同生效后,由受托银行将资金划入开发商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 户,银行留存10%的保证金后将剩余资金划入开发商结算帐户。
六、受托银行每月将贷款明细表和不良贷款明细表报中心,受托银行负责三期以下欠缴贷款的催收工作。欠缴三期以上(含三期)的不良贷款由银行于次月初将有关催收的材料移交“中心”,由中心负责催收工作。
七、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解除担保,借款合同即刻终止,由“中心”将有关证件退还给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