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公积金贷款新规出炉了,根据《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枣住公〔2018〕68号)规定,枣庄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停止受理购买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的购房职工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解读:根据本条规定,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已经全额付清房款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并已办理完过户手续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重要依据是购房合同,因此应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内容办理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额与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之和不能大于总房款。回迁房、商转公贷款按原规定执行。
二、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应当划转至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得直接划转至借款人个人账户。
解读:根据本条规定,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划转至卖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贷款资金应当划转至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转至借款人个人账户。”回迁房、商转公贷款按原规定执行。
三、取消为父母子女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解读:根据本条规定,缴存职工为父母、子女购买住房的,不能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所购住房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购房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房款。调整依据为: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为房屋购买主体之一。”
四、调整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认定标准:将借款人月还款额不低于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计的30%,不高于70%,调整为借款人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计的60%。
解读:根据本条规定,中心将借款人月还款额调整为不高于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计的60%,不再设月还款下限。调整依据为《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规定“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为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避免给政策调整前已经按中心原执行的政策购买住房的缴存职工带来不便,我们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设定缓冲期,对一、二、三项政策执行时间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发票时间为准,10月23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符合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可以按照原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延伸:枣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枣庄市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中心对个人征信进行查证,个人征信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已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账户当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借款人及配偶没有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或为他人提供大额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并符合借款综合测算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能低于枣庄最低缴存标准。
5.借款人在本市境内购建、回迁、大修自住住房,且已签订真实、合法的购建、回迁、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购建住房合同签订日和回迁住房结算清单日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12个月。
6.借款人已交付相应比例的首付款。
7.借款人在申请办理贷款时须选择以下四种抵押担保方式中的任一种:
(1)住房抵押方式:借款申请人以有产权证的房屋做为抵押物,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抵押加保证方式:所购房屋为已备案期房,以所购房屋在房产部门办理预抵押,由房屋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担保公司担保方式:借款人提供具有有效产权的房屋作抵押,与担保公司签订合同,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担保责任。
(4)信用担保方式:借款人选择与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担保责任。在贷款期内,担保人原则上不可更换。
8.借款人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的,应结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为同期首次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9.商转公贷款。职工在枣庄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可申请用所购房作抵押,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