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5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新政策,根据《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若干业务口径的通知》规定,具体的2019年温州公积金新规定内容如下:
一、简化提取、贷款相关业务申请材料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根据《温州市规划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措施》(温市规办字〔2018〕28号)“将既有住宅的加装电梯,归类为审批豁免清单范畴,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提取时,取消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申请材料不变。
(2)因重大病家庭严重困难提取
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提取时,取消提供“经职工所在单位核实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报告”,其他申请材料不变。
(3)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缴存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的,申请提取时,取消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其他申请材料不变。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申请贷款的房屋造价不高于以市管理中心公布的每平方米建造成本最高控制价与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的总价。”来替代“项目工程造价预算(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其他申请材料不变。
二、明确提取、贷款相关业务执行口径
(1)异地转移和离职提取
异地转移和离职提取政策中的“缴存职工”,执行中不审核职工户籍地,统一执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的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规定。
(2)缴存地、户籍地
“重点支持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家庭首套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中“缴存地、户籍地”的认定均以地级行政区范围为界。
(3)异地贷款缴存时限
异地贷款业务中原以异地缴存证明中载明的“最近连续缴存时间”为据计算缴存时限确定倍数, 调整为以异地缴存证明中载明的“职工缴存开户时间”为据计算缴存时限确定倍数。
(4)贷款发放到第三方账户
贷款发放到第三方账户的,在贷款申请时须提供第三方账户持有人的身份证和卡号复印件。
小贴士:温州公积金提取条件一览
职工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且在规定提取时限以内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3)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4)享受特困职工待遇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5)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离休、退休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10)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11)出国、出境定居的;
(12)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本市、县(市)重新就业的;
(1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户口迁出本市、县(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1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