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2019公积金新政策出炉,2019年2月1日起,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通了“按月冲还贷”业务。所谓“按月冲还贷”业务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从其缴存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职工只需办理一次手续,即可实现每月冲抵,不用多次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2月1日之前的“冲还贷”业务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名义将缴存账户中的资金提取至还贷银行卡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托银行每月从其还贷银行卡内扣除应还贷款本息,所提资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所提取的资金使用完后还需再次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所提资金累计不能超过贷款本息。
“按月冲还贷”业务实施后,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时,不用多次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了,所提资金也实现了专款专用,避免被挪作他用,资金风险进一步降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按月冲还贷”),是指委托“按月冲还贷”的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配偶与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按月冲还贷协议书》),在不改变公积金贷款还贷方式的前提下,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以下简称“缴存账户”)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的一种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暂不包括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按月冲还贷”的对象为在本市按月正常缴存公积金且已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委托人。
第五条 申请“按月冲还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按月冲还贷”时近一年内没有贷款逾期,且最近两年内累计逾期不超过3次;
(二)委托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现有存储余额之和不少于6个月应还贷本息额;
(三)借款人及配偶因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至还贷卡上的公积金不超过已归还的贷款本息。
(四)单位及个人正常缴存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顺序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及委托人上月还款情况确定当月提取额度。
第七条 “按月冲还贷”顺序按以下方法确定:原则上确定借款人缴存账户为第一顺序提取方,配偶作为第二顺序;先提取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内余额,不足部分将自动转为第二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提取;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小于贷款月还款额,差额部分借款人按月及时补齐至银行还款账户。还款顺序为:滞纳金、利息、本金。
第四章 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请“按月冲还贷”时,委托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一)身份证;
(二)借款人贷款时为单身,增加其配偶为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时,需配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
委托人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时申请“按月冲还贷”。
第九条 “按月冲还贷”申请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委托人携带规定的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按月冲还贷”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对“按月冲还贷”申请进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与委托人签订《按月冲还贷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操作“按月冲还贷”业务。
第五章 委托协议终止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协议的提前终止:
(一)减少或增加共同还款人的;
(二)其他发生应由委托人提出提前终止“按月冲还贷”协议的情况。
第十一条 委托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按月冲还贷”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按月冲还贷”协议:
(一)发生年累计贷款逾期3期(含3期)以上的;
(二)公积金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三)委托人公积金账户因故被冻结的;
(四)委托人死亡、提前退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不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发生其他无法继续履行“按月冲还贷”协议情况的。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委托人每月根据还贷额及缴存账户的余额情况,自行确认还贷资金是否充足,如有不足需提前将补充资金存入还贷储蓄账户,以确保每月按时足额还款。避免因委托人单位公积金缴存或到账不及时造成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按月冲还贷”失败出现贷款逾期,由此造成的贷款逾期等违约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三条 委托人在协议期间发生提前终止或自行终止协议情况,贷款尚未还清的,须自行备足资金,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正常还贷。
第十四条 在“按月冲还贷”委托业务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或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时,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新的政策执行,不再另行告知委托人。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进行“按月冲还贷”业务的,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