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从南通住房公积金网获悉,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高效运行,南通已于昨日发布了《关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情况认定的意见》,对公积金贷款住房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其中主要涉及到崇川区、开发区、港闸区。
以下为原文内容:
关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情况认定的意见 通金管〔2016〕142号
崇川区、开发区、港闸区办事处: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高效运行,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职工的住房情况认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
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记录,且近五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的,同时本人愿意签订首套房保证书,购买自住住房的,可认定为首套住房。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购买二套住房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名下有一套住房记录,且近五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的;
(二)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记录,近五年内只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还款记录;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一套住房记录,近五年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该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用于购买目前名下住房的。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购买二套房以上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名下有二套(含)住房记录以上的;
(二)家庭成员近五年内有二笔(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还款记录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一套住房记录,近五年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该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是用于购买目前名下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