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信用贷款自1999年正式启动以来,已经成为贫困学子平等享受教育的社会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贯彻中央“精准扶贫”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必扶智,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要求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化解居高不下的存量国家助学不良贷款,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健康发展,有效降低大学生失信率,仍需各方关注并努力解决。
国家助学贷款不良成因
(一)就业难,工作不稳定,工资低。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是毕业后两年内可只还利息,两年后要还本付息。但一些学生在短期内难以找到稳定且收入较高的工作,导致还款困难;
(二)毕业后流动性较大。学生毕业后联系地址、联系方式频繁变动,由此导致金融机构贷款催收“联系难”,不良贷款法律诉讼文书司法“送达难”,以及诉讼判决“执行难”;
(三)认识理解不清。有的学生认为助学贷款属于国家捐助无需归还,有的学生对还款方式、时间以及金额的要求理解不够准确,由此出现非恶意的不还、迟还、少还贷款本息的现象;
(四)怀有侥幸心理。部分学生,特别是在学校办理了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外地生源,认为毕业后变更登记信息和联系方式,学校及助学贷款银行无法联系自己,催收难度增加,便可以不用偿还欠款;
(五)其他原因。一是因财政贴息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信用不良;二是利息增加,但学生仍按原利息还款导致的非足额还款信用不良;三是因为金融机构的系统更新或者还款信息录入更新不及时而导致已还款却仍显示信用不良。
征信系统在不良贷款清收中的作用
(一)征信的约束作用凸显。自2011年4月15日起,征信系统个人征信数据“T+1”项目正式上线,征信系统报送数据要求更为严苛,系统数据更加及时、更具权威,信用记录已经成为个人就业、升职、社交、消费等关键环节的重要考量影响因素,所以许多人都选择主动归还助学贷款,且高度关注失信记录的消除方法和消除时限等问题。
(二)不良信用记录影响力的放大效应。现有条例明确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对于刚步入社会需要走好人生重要一步的大学生而言,不良信用记录更具震慑力和“杀伤力”。
(三)金融机构谨慎处置。一是对于偿还行为表示肯定;二是若该项贷款显示为呆账但未核销,则不良信用记录从偿还日计起五年后消除;三是若该笔贷款已经核销,五年不良信用记录也从偿还当日计起,只是计算所需偿还本息及罚息的截止日为核销日;四是对于借款人提出的尽快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请求,商业银行表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无法消除;五是对于借款人提出的开具非恶意预期证明的请求,若记录的产生原因主要归因于欠款人,商业银行仅出具逾期贷款偿还证明,不对欠款是否恶意进行判断。
征信系统中国家助学贷款
建立宽容机制的必要性
(一)符合中央精神。通过征信管理的宽容推动国家助学贷款更好地开展,符合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对金融扶贫和精准扶贫的工作要求。
(二)毕业后的生存压力。在目前就业形势下,贫困大学生即便顺利完成学业,毕业后仍将面临较大的生存压力,按期还款存在现实困难,依然需要社会各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警醒青年群体。通过对少数具有不良信用记录学生的“宽容”而对青年群体产生警醒和影响,可以有效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加快发展。
(四)央行的社会责任。从征信管理角度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调整的配套和呼应,也是中央银行担当社会责任的体现。
(五)降低不良率。如果政策制定和操作得当,也可以相应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不良率,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发放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政策建议
(一)修订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制度。我国已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并未直接体现有效的失信行为约束及追究机制,因此建议重新修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强化个人失信的记录及其惩戒条款,提升征信管理在国家助学贷款运作机制中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二)构建国家助学贷款的征信宽容机制的思路。宽容机制的核心思想是设定针对国家助学贷款征信管理的特殊“缓冲区”。“缓冲区”的设定可从两方面切入:一是国家助学贷款失信信息的录入标准,二是国家助学贷款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宽容机制“缓冲区”标准设定必须以全国的助学贷款已发生业务为研究对象,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分析不良贷款的发生、分布和消除等过程要素呈现的特征,寻找受助主体不良贷款行为产生和发展的规律以及反映的主客观因素,结合扶贫开发战略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要求,得出可信的政策制定依据。
(三)设计宽容机制的策略。
一、设定国家助学贷款失信信息的“缓冲区”标准:助学贷款还款期间,每月对借款学生留出3日宽限期,即以还款日向后推延3日为当月最后期限日,若在最后期限日仍未按时足额还款,此次逾期将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二、设定国家助学贷款失信行为的“缓冲区”标准。考虑借款学生是否仍然具备偿债能力。偿债能力可通过个人收入证明或银行流水予以简单判断。若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但仍出现偿还逾期,进入第二步判断借款学生是否恶意欠款。若借款学生因自身疏漏而导致连续或者间断地不超过3次(包含3次)逾期情况发生,经金融机构提醒后有主动还款的行为,可视作非恶意欠款;若借款学生连续或者间断地逾期3次以上的情况发生,具备偿还能力却无视金融机构的提醒(或者金融机构因为无法联系而不能及时提醒),即视为恶意欠款,则确认失信行为的产生。同时如果借款学生具备偿还能力,且每次逾期欠款金额均为较小数额,则可初步判断为借款学生应该不存在主观恶意欠款,有可能是由于加息导致还款利息增加而借款学生不知变动,或者疏忽所致,不确认为失信行为。
若通过银行资金流水或者其他信息判断为不具备偿还能力,则进入第三步。判断借款学生是否与贷款发放行主动沟通。借款学生暂时缺乏偿债能力,确实无法按期还款,但是能够主动与助学贷款发放行联系沟通,可由借款学生提供证明偿债能力较弱的书面材料,由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后,双方协商一个还款停顿期(建议不超过2年时间)。在此期间,金融机构正常计息,借款学生暂不需支付本息,且不计为信用不良记录,还款停顿期结束后学生重新开始还款直至结清欠款。若既不按时还款,且不与银行主动沟通,则确认为恶意欠款。
(四)其他政策建议。一是国家助学贷款可选择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还款周期选择上是否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而非固定为按月还款;二是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对利率政策调整导致的还款金额变动,注重还款时间及金额的及时提醒,尽量减少贷款少还、晚还等非恶意逾期现象;三是不断提升征信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