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日照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注注意,如果想办理异地贷款,请留意这样政策!小编提醒,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办理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一、在山东省内其他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日照市辖区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除需提供《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包括近12个月缴存流水清单及余额,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证明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
2、授权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网上等方式查询其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
3、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开设公积金账户并转移或缴存到该账户不少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5%的住房公积金。
三、异地贷款额度、期限及贷款程序按照《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异地贷款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只能选择所购住房所在楼盘房产预抵押/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方式和现房抵押担保方式。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异地贷款受理范围:
1、在日照市辖区内工作,但公积金未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本市缴存管理的;
2、在日照市辖区内已有住房的(不含用本次异地贷款所购买的自住住房);
3、在日照市辖区内已办理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的。
六、夫妻双方一方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省内其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管理部开设公积金账户并缴存到该账户不低于12个月的缴存额后,按照本地双方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符合本通知异地贷款条件的,只允许在我市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常见问题】
问:日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已与市公积金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12个月以上,借款申请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贷款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额;
(五)借款申请人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应是房屋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购买住房的应当已交付不低于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六)购买商品房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自签署之日起不超过1年;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房屋买卖契约和买方契税完税证明自签署之日起不超过1年;
(七)能够按照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八)借款申请人、配偶和担保人应当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九)以非夫妻关系的共有权人(指父子女和母子女)身份购房的,购房合同中签订的主要买受人或不动产权证产权人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应按房屋所有权比重确定;购房合同中签订的次要买受人或不动产权证共有权人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
(十)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日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算?
答: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借款申请人的实际贷款额度按照其申请贷款额度和以下限额标准确定:
(一)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限额。在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范围内购房的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双方都满足贷款条件时,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单方满足贷款条件时,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在日照市其他区县范围内购房的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双方都满足贷款条件时,贷款额度最高40万元;单方满足贷款条件时,贷款额度最高25万元。
(二)可贷额度通过以下方式计算:
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可贷额度+配偶可贷额度
其中:借款申请人或配偶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个月×本人可贷年限×缴存时间系数
连续缴存时间6个月至1年(含1年)的,缴存时间系数按0.5计算,连续缴存时间超过1年的,每增加1年,缴存时间系数增加0.1,最高为3。
(三)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扣除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后剩余金额。
(四)月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双方月工资收入的50%。
问:日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有何规定?
答:以满足下列条件确定:
(一)不得超出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长期限。在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范围内购房的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双方都满足贷款条件或单方满足贷款条件时,贷款最长期限30年;在日照市其他区县范围内购房的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双方都满足贷款条件时,贷款最长期限30年;单方满足贷款条件时,贷款最长期限25年。
(二)可贷款年限加借款申请人的年龄等于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综合考虑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实际贷款年限在可贷款年限基础上可适当延长,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可贷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贷款年限不超过所购房屋和抵押房屋的土地使用剩余年限。
(四)采用公积金缴存人担保的,不得超出担保人的可担保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