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中心公告”模块,发布“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通知内容细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则,分别从“总则”、“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抵押”、“所需资料和办理程序”、“附则”这五个方面进行规范。
在“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上,明确申贷的条件为“在本市市域内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未结清且正常归还贷款一期以上”、“申请人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房屋共有产权人,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须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配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仅为原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权登记且未设定其他抵押事项”等条件。
明确“可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该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计算且不得超出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贷款期限按该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计算,且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还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
明确指出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在“抵押”上,明确商转公的对象为商转公贷款的抵押住房,以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抵押行为为准;采用顺位抵押冲抵方式,即“在原所购住房抵押登记不注销的基础上,办理住房公积金顺位抵押,再发放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发放后,由原贷款银行采用封闭式方式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注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抵押”。
在“所需资料和办理程序”上,要求申办者需提供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及其产权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在委托贷款银行用于还款的一类银行卡等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材料。
如若准备齐全,在向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后提交悉数材料,得知审核结果后便可按结果分别行事。予以贷款,需“在规定时间内持原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和能足额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差额的有效凭证,到公积金中心签订《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共有产权作抵押的,房屋共有产权人应同时在《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上签字,随后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登记,更改贷款及还款方式”;不予以贷款的会被告知理由。
具体以实际申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