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福州楼市调控新政通知,福州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物价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明确严禁捆绑搭售和设定条件销售商品房、价外加价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捂盘惜售和分批销售等违规行为。对违反市场销售规定的行为,房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该项目网签备案,直至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榕房〔2017〕65号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139号),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捆绑搭售和设定条件销售商品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商品房销售和预售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房,不得以委托装修、搭售地下车位、储藏间等捆绑搭售及采取限定方式销售商品房,迫使买受人接受商品房价格及其它服务价格。销售地下车位(库)、储藏间等房屋附属物的,必须单独向物价部门申请“一房一价”备案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公开销售。严禁未取得预售许可销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电商平台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任何费用。
二、严禁价外加价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各房地产企业要严格遵守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对外公开销售商品房。以毛坯房进行价格备案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严格按照毛坯房备案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有精装修商品房的,应以精装修房价格申报备案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公开销售。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实行《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捂盘惜售和分批销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经营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限要求,加快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必须在预售许可时间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预售房源,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预售房源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等信息,不得分批次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本级、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在售楼盘的跟踪巡查,发现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调查取证,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曝光、行政处罚。对违反市场销售规定的行为,房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该项目网签备案,直至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所有商品房项目一个月以上预售许可审批和网签备案。对违反“一房一价”、明码标价规定以及价外加价的,物价部门要依法调查处理,经查实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暂停该企业商品房价格备案。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建部门要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依法降低直至取消该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属于住建部或省住建厅核准开发资质的,由住建部门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或取消其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对涉嫌商品房买卖合同欺祚、霸王条款等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