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规定。今日起,在五城区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满2年后(含2年)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继续停止向第三次(含)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次调整首付比例范围为:在本市五城区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在七县(市)购房的职工家庭不受影响。
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次数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任意一方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在任何地方申请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查询到的,均认定为使用过。
通知自11月25日起实施,即11月25日(含25日)后网签的贷款人,要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据了解,在该通知之前,在五城区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或第二次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