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网贷行业最重要的政策已经揭晓。
在对《征求意见稿》和媒体的报道进行梳理之后,有一些市面上流传的说法都能够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里面找到影子。那么,《暂行办法》会在哪些方面有新的看点和改变呢?
一、“借款人限额传言”或难落地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称《暂行办法》将在近期正式发布,其中关于借款限额的规定备受关注。具体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如果是这样的话,这对于行业内的大单模式、房贷等借款额度较高的平台来讲无异于一次沉重打击。
其实,早在去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就对借款额度做出了指示,明确提出网络借贷金额应以小额为主。并表示应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但是对于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的实施难度是很难控制的,这也是最大的争议点。因为目前网贷行业的信息披露和共享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网贷平台之间依然是一个个的信息孤岛,很难判断一个借款人有没有在其他平台上进行借款,或者在多少家平台上进行了重复借款。我们预计,如果《暂行办法》对借款人限额进行规定的话,也很可能是对借款人在某家网贷平台上的余额上线做出要求。
二、超九成平台未获ICP证 《暂行办法》将明确要求
银监会近日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再提ICP经营许可证。《指引》规定网贷平台想要接入存管须有“ICP备案”和“ICP经营许可”。
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备案和ICP经营许可其实是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两种管理标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ICP许可证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网贷平台属于经营性电信业务或互联网信息服务性质。
其实,在去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里面早已规定,网贷平台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报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目前有ICP经营许可证的网贷平台只有陆金所、人人贷等少量平台,只占运营平台比例的2%左右。我们预计,《暂行办法》将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明确是否必须具备ICP证才能开展相关业务。如果确实要求必须具备ICP证,那么在接下来的过渡期办理ICP证也会出现像银行资金存管类似的排队现象。
三、《暂行办法》将继续禁止线下获客
对网贷平台线下业务的规范仍将继续,《征求意见稿》要求“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今年3月,翼龙贷CEO王思聪就表示:我们在全国只有7家线下理财店,目前已全部砍掉。现在已有不少平台采用关、停、并、转的方式,计划或已经对线下理财门店进行整合或关闭。
因此,不符合监管规则的门店确实面临着关闭、整合的现实,这对行业规范发展是好事。但是在卡宝宝网贷评级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平台是从线下获得理财用户,然后把交易过程挪到线上。
对于这一点,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我们预计《暂行办法》将不会有太大调整,会继续要求平台整顿线下业务,严防线下获客。
四、自动投标或被认可
《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提到:
[借贷决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行业对于此条的解读是,自动投标、自动收益复投等功能将不能再使用。而目前来看,行业内大部分平台还都有自动投标等功能,如果是从用户体验的角度来看其实这样的功能对于平台和用户来讲是“双赢”的,即使《暂行办法》真的禁止“代替出借人形式决策”,平台也完全可以从流程和技术上来规避。对此,网贷评级课题组预测《暂行办法》很可能会对这条进行淡化处理。
五、“正式稿”将对资产包合规性进行明确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提到: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明确提到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所以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行业普遍认为“组合计划”等采用资产包模式的平台将面临较大的模式调整压力,但是资产包模式并不一定存在资金池,而且如果平台能够在投资前和投资后明确告诉投资人他们投资的资产包里包含什么类型的资产,借款人明细,并且能够做好债权转让的衔接处理,那么这种模式就是符合要求的。因此,在《暂行办法》里很可能对“资产包”模式的合规性进行明确。
六、“平台改名”被遗忘 正式稿很可能将保留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提到: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截止目前,行业内几乎没有平台按照此条规定的要求进行机构注册名称的变更,也就是说网贷行业没有平台符合要求。这是一条看起来比较容易实现,但是又被网贷平台所忽视的一条。预计在《暂行办法》里面,这条将得到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