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利率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在民间借贷中,往往会碰到利率和利息两个概念。这其实两个既有关联又有不同的概念,但一些人两者不分,造成混淆。通俗地说,利率是指利息和本金的比率,而利息是指因存款、放款而得到本金以外的钱。由此可知,利率是一个具体的数字,利息是指具体的金钱,两者并不相同。那么,民间借贷利息利率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比如“月息三分”的说法,实际上是指一元钱的借款一个月产生3分钱的利息,换成利率则为每月3%或每年36%。
科学地区分利息和利率,可以对一些民间借款上的借条进行科学甄别,从而做出合理判断。如在一起民间互助会式的借款中,借据上写着息3分,又写着月利率为30%,那么这很可能是30‰的笔误。又如在正常范围内,既有约定利率又约定具体利息数额的,两者冲突时,应当认真予以查清,探究双方借款时的实际意图和真实约定。
分清民间借贷利息、利率两个概念,才能更精准地计算案件中的利息金额。
在民间借贷领域中,利息预先扣除的做法比较常见,尤其是在一些担保公司发放贷款中更是较为普遍。例如,借款方向出借方借入500万元,出借方在出借时就先行扣除第一期利息50万元,而借款方实际只得到4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借款本金应该是多少呢?出借方主张的是500万元,应否得到法院支持?
在《合同法》出台前,该问题多具争议,《合同法》出台后就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法第200条明文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年立法的这一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借款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致赞同,且符合公平正义精神,在实践中执行效果较好。
除了前述的利息与利率的概念问题外,在实务操作中,还普遍存在关于复利的计算问题 。复利是指将利息计入本金,再产生利息。合同法没有对复利应否支持作出规定。在人民法院传统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大多对复利也是不予支持的。由于银行的信贷合同可以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计算复利,因此,也有观点要求放宽民间借贷复利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吸收了这一观点,其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法院的审判惯例是,在民间借贷方面,原则上限制复利计息,但在四倍利率之内,出借人计息入本,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对超出限额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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