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学生卖淫已经不属于什么新鲜事儿了,媒体上时不时就能曝出这样的新闻。而这次“裸照抵押贷款”又是什么幺蛾子呢?
“裸照抵押贷款”,顾名思义就是放贷人让这些女大学生手持身份证拍裸照,不写借条直接借钱给她们。当这些女大学生不还钱的时候,放贷人就以公开裸照为要挟,让这些女大学生还款。
记者询问,“裸条借贷”可以借多少钱,中介称一次5000元,但“资质好可以1万元”。中介进一步解释:“资质好”就是“个人资料好,还款情况好,长得漂亮点”。
据媒体爆料,这种“裸条借贷”的周息竟然高达30%,还要扣除中介费,打上押金。明明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还敢用“裸照抵押”,真不知道是什么样的窘境,还是怎样程度的没脑子,才会让这些女大学生去碰这样的高利贷。
而最后出了事儿,还是得老爸老妈出来擦屁股。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
当然,从诚信的角度来讲,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当初也是这些女大学生自愿和放贷人达成的合意,“裸条借贷”看似就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以至于这样的新闻曝光出来后,包括老读物在内的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觉得她们没脑子,少廉耻。
好在社会大众的普遍价值观还是挺正的,民法除了诚信和意思自治原则之外,还有公序良俗。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4款规定,法院应认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显然,以裸照作为借贷条件,以“不还钱就公开裸照”作为违约条件,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不过,这样一来,放贷人的利益又怎么保证呢?《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放贷人有权要求这些女大学生返还本金。
至于利息嘛,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24%-36之间有效,但法院不予保护,已经支付了的利息,可以不返还;未支付的利息,法院也不支持;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这里,老读物真想提醒这些女大学生,消费行为量力而行,什么东西能买,什么东西不能买得看自己的经济实力,“裸条借贷”、卖淫……最终尝到苦果的都是你们自己。法律可以救你们一次,可是要想再攀比,再装逼的时候,法律可不管到雷霹!
话说回来,凭什么只有女大学生才能裸条借贷呢?你看,连组织男人卖淫都够成犯罪了,男女平等嘛,老读物身材这么好,不知道“裸持”能贷多少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