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有的甚至达5分以上”……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表示,浙江民间借贷案件再创2007年以来的最高点。仅今年上半年,浙江全省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58037件,涉案标的额达283.9亿元。
从“跑路潮”到试水“金改”,“民资大省”借贷纠纷依然频发。民资企业为何成为借贷纠纷的主角,如何把握借贷与非法吸存的界限?专家认为,民间借贷已逐渐转变企业合同关系和经营性借贷的融资渠道,解决这类问题仍有待于为民间借贷“松绑”,形成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及市场,完善资本市场制度。
民间拆借又现“5分利”
“以钱炒钱”已成为经营性放贷的一大途径。据了解,去年下半年拆借月利一度达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报已超过60%。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同期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为3.5%和6.56%。这意味着,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达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十倍,已符合温州整治债务危机时对“高利贷”的界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不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为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一些出借人正采取预先扣息、实际履行利率高于约定利率等做法,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困难,同时也带来较大的追债风险。
今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监测数据显示,早在今年年初,该市民间借贷规模已达约1100亿元。
“饮鸩止渴”背后的困境
银行对“小客户”的放贷成本较高,银行天然具有的避险倾向意味着其很难成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通道。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产业经济系副教授李治国认为,融资渠道稀缺,是造成民间融资成本高企的根源。一方面,规模较大的银行更青睐风险评价较低的“大项目”;另一方面,中小银行也存在“大客户”现象。公开资料显示,历年来多家银行前十大客户贷款比例超过40%,徽商银行等部分“城商行”一度接近60%。李治国认为,银行业近年已在着手扩展中小企业客户,但其“嫌贫爱富”的本质未变,其针对的仍是较优质的中小企业,多数中小企业“家底”不厚,仍然得不到银行“眷顾”。现有的风投资金更加看重上市前的“临门一脚”,对“轻资产”小企业的长期支持不足。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一些民营企业对大环境的预期出现偏差,跟不上信贷政策快速变化的形势。在宽松政策环境下向民间借贷,随着信贷政策收紧、企业订单减少,导致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纠纷由此产生。
民间金融力量较强的省份为何更容易发生纠纷?李治国认为,这是因为民间金融市场还发展不完善,以浙江为例,传统的“行会”、“同乡”等交易主体间的信任关系实际承担了担保的功能。眼下随着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民间借贷已变为陌生人间的合同关系和经营性借贷的融资渠道。基于这种合同关系,民间金融市场得以膨胀,然而,却缺乏约束,对借贷走向没有足够地跟踪和监控,促成了纠纷的增长。
为民间借贷“松绑”
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背后,依然缺乏有效的担保机制。加上外部融资渠道稀缺,“钱”的成本自然高企。真正解决民间借贷问题不能只靠银行,而需形成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及市场,完善资本市场的利率市场化、小额贷款公司执业牌照等制度。
李治国认为,依靠担保公司、行业协会担保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解决银行借贷难的问题,但一旦出现集体性的资金断裂,担保链本身也可能由此破裂。如今年6月发生的福建省周宁县上海商会《致商业银行的一封公开信》一事,即钢贸行业10多年建立的诚信联保系统受到钢材贸易融资规模收缩严重冲击。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仍然不足,行业牌照层面的受限较多。应当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放开银行体系的股权架构,实现更有效的竞争。长远的办法是“两条腿”走路,完善资本市场,逐步调整数量管制型、银行主导型的发展战略。
法律界定存明确必要
“目前,民间金融最大的制约仍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界定哪些是合法,哪些是不合法。”实际操作中,借贷纠纷与非法吸存概念没有明确界限;部分“涉众案件”中,企业使用的是“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经营性融资形式。这类行为也尚需进一步明确界定。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接受采访时表示,关于民间借贷合法与不违法问题,“不违法的范围要比合法大”。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认定合同为有效。“这与合同合法之间仍至少有两大空间地带,一个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另一个是法律有倡导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专家指出,消除“可为”与“不可为”间的模糊空间,同样是为民间借贷“松绑”。据中国银监会发布最新消息,2011年,全国银行业涉案总金额21亿元,同比增幅达到311%。今年下半年,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其中已明确提出,严防银行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