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温州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案件持续增长、涉及标的额不断攀升。为更好地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温州中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一些难点问题统一了裁判尺度。
比如,企业融资行为认定这方面,若企业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是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企业也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则认定这种借贷行为有效。
又如,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而向其他企业借款,且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也认定有效。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也是一个头疼的问题。《意见》专门细化了这部分内容。
打个比方,丈夫以个人名义借钱,之后发生借贷纠纷,债主要求夫妻俩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应该怎么认定?
《意见》认为,先排除两个前提,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主和丈夫(妻子)已明确约定这只是他(她)的个人债务;二是或能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已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主知道这个约定。除此之外,法院一般会认定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利息问题也一直引人关注。
《意见》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如张三和李四发生借贷时,利息约定不明确,诉至法院后,张三说利息是10%,李四说是15%,这时法院该怎么认定?《意见》也明确,这种情况将就低认定利息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