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月26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分行分别签订《奉新至铜鼓高速公路项目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和《南昌至樟树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终止协议书》。现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奉新至铜鼓高速公路项目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变更协议》的变更事项
公司与各贷款人协商一致并同意对原编号为3600063212012541002的银团贷款合同进行如下变更:
贷款额度由原来的"人民币450,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38,000万元。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及其比例相应调整为: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76,728万元,贷款承诺额比例为55.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人民币30,636万元,贷款承诺额比例为22.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人民币15,318万元,贷款承诺额比例为1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分行:人民币15,318万元,贷款承诺额比例为11.1%。
本协议是原借款合同的变更协议,本协议生效后即构成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已发生变更的部分以本变更协议为准,本协议未予变更的内容按原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关于《南昌至樟树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终止协议书》的终止事项
公司与各贷款人一致同意,于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终止编号3610201301100000153的银团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公司不再提款,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各方就原合同项下不再存在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各方之间亦不因原合同的终止互相承担违约责任。
特此公告。
江西赣粤高速股份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