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获得的贷款能用于哪些方面?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及代偿?《惠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企业通过基金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等,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转借他人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等。如发现企业挪用或改变基金贷款用途的情况,基金管委会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提前向企业收回贷款。
监控贷款企业6类预警信息
合作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每季度向基金管委会报告基金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一、资产负债率连续3个月上升,并较贷款初期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二、流动比率连续3个月下降,并较贷款初期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三、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四、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五、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六、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现象。
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合作银行应报告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共同商讨应对方案,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当企业的基金贷款逾期率超过5%时,合作银行应立即报告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并暂停发放新的基金贷款业务;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基金贷款业务。
基金承担贷款损失补偿最高不超30%
基金承担基金贷款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30%,其余的贷款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
基金动态最大承担贷款损失为基金的累计余额。当基金余额不足于承担基金贷款损失补偿时,不足部分仍由合作银行承担。
《办法》提出,当企业的基金贷款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经合作银行按规定确认为不良贷款后,合作银行可向基金管委会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并提出补偿申请。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核实并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在60天内按不良贷款本息总额30%的比例,将基金先行代偿给合作银行。
当企业的基金贷款到期未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积极及时追讨和清偿,或依法对贷款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采取追讨、清偿或仲裁、诉讼等所有相关法律手段后,如无发生实际损失,合作银行应将基金管委会先行代偿的基金退还到基金账户;如发生实际损失,合作银行应将追偿后全部所得按30%的比例退还到基金账户。
基金代偿损失经确认后,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请基金管委会进行坏账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