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北一家企业的两个保安赵某与刘某值班时,负责接收银行寄来的各种信件再转交给同事,但是有些信件在他们那里搁置了许久也没有人过问。
2008年8月的一天,赵某与刘某经过商量,决定将同事佟某的银行信件截留,俩人从信件内找到一张银行信用卡。随后二人在沈北新区虎石台找到一公用电话亭,由刘某冒充银行客服工作人员,骗取了佟某的个人身份信息。
得到需要的信息后,赵某与刘某找到怀某,在怀某出租车上将佟某的信用卡激活。随后,三人用这张信用卡提现,并在多家商场刷卡消费,共计透支19963.5元。2012年7月16日、17日,公安机关相继将被告人刘某、赵某、怀某抓获。
沈北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赵某、怀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刘某、赵某、怀某均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并能积极缴纳罚金,故对其三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三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到一年。
卡宝宝提醒:从此案件中,持卡人要提高警惕,随时关心自己的银行信件,不要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