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某冒用他人身份骗领银行卡被抓获。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检察机关公诉至北京市顺义区法院。
2013年4月15日,窦某在顺义区新国展参观展会,捡到两张身份证。因为窦某在网上经营一家销售儿童食品和玩具的网店,便想用捡到的身份证办两张银行卡,在自己网店消费,自己确认收货,并自我好评,以此提高网店信誉度,促进营业量。4月16日15时许,窦某到顺义区天竺地区建设银行西平街支行使用捡拾的张某身份证骗领银行卡1张。第二天,他用该张银行卡为自己网店“刷信誉”的时候发现银行卡已被注销。4月19日13时许,窦某再次来到银行,欲用捡拾的赵某身份证骗领银行卡时,被银行营业员察觉后报警。
公诉机关认为,窦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窦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