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西湖法院宣判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商户赔偿支付宝4万余元。这也是国内首例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商户追偿损失的案例。
案件回顾:
2011年5月,王先生在淘宝上开了一家销售数码产品的店铺,并注册了支付宝账户,他还同时订购了支付宝信用卡线上支付功能——这意味着买家可以刷信用卡在其店内购物。
依照服务协议约定,信用卡只能在王先生的店内购买实物及实名制商品,不得买网络游戏点卡、Q币等虚拟产品。因为,购买虚拟产品,容易被他人用于信用卡套现。
但从2012年1月起,王先生允许买家在其店内买虚拟产品。
此时,支付宝接到不少用户信用卡被盗刷的投诉。支付宝调查了这些信用卡的消费记录后,注意到了王先生的店铺,发现多笔交易都与被盗刷的信用卡有关。
因王先生无法提供有效的凭证证明自己的交易属正当交易,支付宝最终关闭了王先生账户的信用卡支付功能并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而王先生则认为其都是正当交易,支付宝不应擅自停止服务,双方沟通无果后,王先生将支付宝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支付宝方面表示,王先生未能按照服务协议约定,默认信用卡盗卡者通过他的网店购买游戏卡实现销赃,多笔交易存在疑义。
同时,支付宝公司根据与银行的协议及对消费者的承诺,对用户因使用信用卡快捷支付方式被盗产生的损失进行72小时先行补偿,已向多名被盗的持卡人赔偿损失共计6万余元。因此,支付宝公司最终反诉王先生赔偿损失6万余元。
法官分析: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并且王先生对支付宝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43326.5元。
这样判决的原因是,王先生将支付宝信用卡线上支付功能用于销售游戏点卡等虚拟产品,违反了《线上支付服务协议》仅能将本服务用于实物及实名制商品销售的约定,已经属于明显违约。而在支付宝公司多次通知要求提供物流凭证的情况下,王先生仍然不能举证,存在协助信用卡套现的嫌疑,所以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虽然支付宝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王先生挂实卖虚的行为,电话联系了他,并冻结了王先生支付宝账户,但却未限制其收款的功能,对信用卡被盗刷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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