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遗失后被人冒开信用卡,欠下银行1.7万余元刷卡钱。张某认为此事导致银行向其采用非法手段追债,包括对外散布他是“银行诈骗犯”。为此他状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侵犯名誉权,要求银行方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6.9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名誉侵权不成立,但银行应赔偿张某经济损失4000元。
张某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张某诉称:他的身份证曾遗失过,随后向公安机关补办,并对外公告原证无效。但在2008年1月5日,有人用其遗失的无效身份证信息和虚假户籍资料,在中信银行开了信用卡,银行方也没有审核到资料有假。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剩余3857.8元未还,算上银行利息后,欠款高达1.76万余元。
事情发生后,银行没有报警抓持卡人,也没有处理办卡工作人员,却一再找张某追债,甚至利用书信、电话等在其家乡散布张某是“银行诈骗犯”,还雇佣追账公司对张某进行骚扰,追账电话甚至打进了其老家的派出所。
张某忍无可忍,于2010年3月26日在其老家报警。警方请追账人员不要使用非法手段骚扰张某及其家属,并告知他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找到张某,并且最好在深圳报警,这样立案后深圳警方就可以向张某家乡的公安机关要其资料。
2010年4月,中信银行到福田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张某还款,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求,一审判决张某支付银行1.76万元。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申请法院再审此案。张某亦向深圳市银监局进行投诉其被冒用,认为中信银行在向其追讨信用卡欠款过程中侵犯其名誉权。
经法院再审查明,中信银行已核实“张某”名下的信用卡系假冒,已将执行款1.76万余元退还给张某,并恢复了张某的信用记录。法院据此再审判决撤销此案一审判决。张某遂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在报纸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6.98万元。
一审开庭时,中信银行方辩称,张某没有妥善保管好身份证,导致身份可能被他人冒用,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该损失即便不是张某故意造成,也是由第三人引起的,银行不应承担责任。此外,银行并没有捏造事实公然损害张某的人格,也没有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张某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某称银行向其追讨信用卡欠款时说其是诈骗犯,但银行不予认可,张某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银行有宣称其是诈骗犯的行为,以及存在其他侵犯张某名誉权的行为,因为法院不予认定。但此案经过一审判决、执行并被再审改判,在此过程中,张某确有实际损失,因此法院酌情支持其获赔4000元。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中信银行应赔偿张某4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昨日,张某自行出庭应诉,要求二审支持其6.98万元索赔,并坚持一审观点,认为银行方请追账公司不停对其进行骚扰,并在其家乡散布其骗了银行的钱不还,使其名誉大受影响。银行方的代理人则认为,张某并无证据证明银行方有侵权事实,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