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条款:
少还一分便遭全额罚息,仅工行、农行例外
“不过少还了44.60元,就要还1070.57元利息,罚息是少还金额的24倍,这合理吗?”市民袁小姐气愤地说。
观察到,日前某门户网站推出“银行不公平格式条款哪条最霸道”调查活动,“全额罚息”被消费者认为是仅次于“收年费同时,又收小额账户管理费”之外最霸道的条款。
据媒体报道,今年1月,她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了41994.60元,免息期内她通过ATM机把41950元钱打进了信用卡账户,少还了零头44.60元。3月,收到银行寄来的对账单显示,上面写着循环利息1070.57元。袁小姐遇到的情况不是个例,事实上,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银行采取“全额罚息”制度,一旦持卡人不全额还款,那怕是欠1分钱,都会对持卡人全部的账单收取利息!
目前国内银行都对信用卡全额还款采取免收利息的做法,不过,免息期仅仅针对在到期还款日全额还款的持卡人,如果在到期还款日未能全额还清欠款,则不能享受免息期,银行要计收利息。目前信用卡还款的利息是按日息万分之五,按月复利计算,折算成年化利率高达18.25%,是现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7.05%的2.6倍,持卡人不小心的话,利息就会被滚雪球滚成巨额账单。
了解到,对于信用卡逾期未还款,国际上有两种计息方式,除了全额罚息,还有一种是按未清偿部分计息。全额罚息是指在还款日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只要未足额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未清偿部分计息是指,持卡人如果产生部分还款,还款部分可以得到免息待遇,银行只对未偿还部分计算利息。
2009年2月,工商银行宣布取消信用卡全额罚息。3年过去了,除了农业银行信用卡采用“未清偿部分”计息方式外,其他银行仍继续执行全额罚息制度。建行、招行、民生、华夏、中行、交行、邮储、光大、深发展、中信、兴业、广发、广州银行、广州农商、东亚银行等15家银行都采取全额罚息制度,意味着持卡人如果不全额还款,同样条件下,这15家银行的计息制度令持卡人付出更多利息。
事实上,全额罚息最令消费者不满的是出现部分零头没还清就被全额罚息、收取滞纳金和影响征信。因为大多数消费者往往只大约记着账单整数,极易出现部分零头未还的状况,少还了1元,可能会产生罚息几十甚至几百元的现象。
针对消费者颇为质疑的这种情况,部分银行推出“容差还款”的新政,即账单内到期欠款的小额零头会自动滚入下期账单中,不对账单进行全额罚息。不过,记者调查发现,也仅仅只有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等4家银行采取容差还款方式,对10元以下的未还账单视作全部还清,不再全部罚息,只需在下期账单还清即可。这意味着,采取全额还款而又没有容差还款制度的其他银行会出现少还1分钱,全额收利息的情况。
既然工商银行现在采用的按未清偿部分计息是国际惯例。那么,其他银行为何不遵照这一惯例呢?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朱小川说,“全额罚息为国际惯例”的说法其实只是国内发卡机构的一家之言,而并非真正的“国际惯例”。事实上,各国信用卡立法或者行业惯例普遍都朝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向发展,国内发卡机构应该从尊重我国信用卡持卡人的消费习惯和本国文化及制度环境的角度出发来选择计息方式,而不是动辄就挥舞着国际惯例的大旗来忽悠持卡人。
“全额罚息明显有失公平,属于霸王条款。”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董正伟律师说,银行收取利息依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应该高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更不能超越《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虽然屡受质疑,但银行方面坚称,全额罚息是格式条款而非霸王条款,符合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于多数商业银行仍然使用“全额罚息”条款的现象,银行业人士认为,除了风险管控,还有利益方面的考量。“主要是由于国内的商业银行垄断性太强、竞争力不足,每家银行都有其固定的客户源,客户不会因为单方面实施何种罚息方式而调换银行,同时,客户处于弱势地位,银行只希望自己的利润能做到最大化,而忽略了客户的切身利益。”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吕随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