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昨日,罗湖区法院举行公判大会,一个大型伪造、盗刷信用卡的团伙成员被纷纷判刑,三名主犯领刑13-14年不等,其余从犯领刑1年半-8年不等。15人涉案金额三百余万,但这些被告人除领刑外还被处罚金共约200万元。
这起涉案15人的信用卡盗刷大案直到判决才逐渐明朗。罗湖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和钟某雅以前同为维某酒店的员工,被告人吴某兵与吴某是叔侄关系。2010年8月,吴某、钟某雅、吴某兵经共谋后组成伪造、盗刷信用卡犯罪团伙,并共同出资购买了读卡器、制卡器、笔记本电脑、空白信用卡等作案工具。钟某雅主要负责盗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吴某主要负责伪造信用卡,吴某兵负责刷卡消费、套现。彭彪、张某、曾某林、钟某武、俞某、黄某成、谢某华、曾某才、谢某响、丘某、王某花等人先后入伙,进行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信用卡余额查询、刷卡消费、销赃、携带信用卡,各有分成。
据查明,获利后,如果获利按100%计算,基本按照刷卡消费、套现的人10%,盗取信用卡信息的人30%,吴某、钟某雅、吴某兵各占20%的比例(三主犯占到60%)分配赃款。根据统计,团伙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套现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等先后被抓获。
涉及知名饭店酒店
据查明,该团伙成员遍布深圳知名饭店和酒店,有的甚至刻意安插人到这些消费场所以便进行信用卡盗刷。
以被告人钟某雅为例,其于2010年9月发展了彭某为自己盗取信用卡信息。彭某则利用自己在深圳市福田区北海渔村工作的便利条件,在协助顾客结账的过程中,使用读卡器读取被害人的信用卡电子信息,并使用纸条记录被害人卡号后四位数及密码,尔后将存储有盗取来的信用卡信息的读卡器连同纸条交给钟某雅。
同样,被告人彭某在盗取信用卡信息的过程中,于2010年12月发展并特意安排被告人张某到深圳市罗湖区金光华广场咸亨酒店工作,被告人张某采用与前述相同的手段盗取信用卡信息。
连环套,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11月份发展了在深圳市罗湖区澳门街酒楼工作的被告人曾某林加入。被告人曾某林采用与前述相同的手段盗取信用卡信息。此外,部分涉案员工还来自罗湖区黄贝岭半岛酒楼,罗湖区三九酒店乾源海鲜酒楼等。
罚金或难上缴国库
据了解,本案系以被告人吴某、钟某雅、吴某兵为核心的共同犯罪,是主犯,各自领刑13-14年,而罚金则25万-30万不等。其余人是从犯,各自领刑1年半-8年,罚金3万-20万不等。罚金加起来共约200万元。
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斌表示,罚金也只是法律上的一个数字确认,执行款上缴国库,一般很难执行。此外,对于具体的案件受害人,则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一般来说,能否赔偿,对被告人的量刑也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