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这一规定可以解释为:境内税务机关对境内发生的“营改增”业务具有税收管辖权。根据实施办法第12条、第13条,针对不同营改增项目,判断境内税务机关对“营改增”业务是否具有税收管辖权的条件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销售服务除不动产租赁外,只要销售方位于境内,无论购买方在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服务发生于境内还是境外,境内税务机关均具有税收管辖权;如果销售方位于境外而购买方位于境内,则境内税务机关对发生于境内的服务和不完全发生于境外的服务具有税收管辖权。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境内税务机关不具有税收管辖权。
二、销售无形资产销售无形资产的判断条件与销售服务相似,但是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区别:只要所销售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无论销售方或购买方是否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均属于在境内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
三、销售和租赁不动产不动产租赁实际属于“销售服务”范畴,但是因为标的指向不动产,因此判断税收管辖权的条件与其他销售服务不同,而与销售不动产相同,即无论销售方、购买方位于境内还是境外,只要标的不动产位于境内,境内税务机关即具有税收管辖权。
判断境内税务机关对“营改增”业务是否具有税收管辖权的各种适用条件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