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短信称可以办理高额度信用卡,熊先生信以为真,按对方要求新开了一张储蓄卡并存入4万元后,卡内金额竟被对方全部转走。两年来,警方都没找到骗子,熊先生只好状告银行,索赔4万元损失及利息。昨天上午,此案在西山区法院开审。
骗子以办信用卡为由
让受害人办储蓄卡存4万元
临沧人熊先生今年36岁,在昆明工作多年。2014年4月28日,他收到一个陌生手机号码发来的短信,称有渠道可办理5万至50万元不等的高额度信用卡。熊先生正好急需一笔资金周转,便回了电话,对方是一女子。“我们和银行有关系,可以帮你办理,前提是你需要先在银行开个新的储蓄账户,并在账户中预存至少4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填开户申请表时你不能写自己的手机号,需按指定的手机号填写。”女子说着,让熊先生记下一个以183开头的手机号。
“你和银行有啥关系?”熊先生好奇。“不要打听!总之会帮你办好的。”对方“口风很紧”。
熊先生信了,马上按对方要求去银行办了一张储蓄卡,然后向表弟借了4万元打进卡里。“钱打进去了。”他回电话告诉对方。对方让他等几天,信用卡就能办好。
两天后没音信,熊先生查询账户,发现4万元不翼而飞。他赶到银行查询,银行工作人员证实,他的钱在前一天被人分8次、每次5000元扣了。熊先生赶紧拨打发短信的号码,对方手机已无法接通。
熊先生马上向西山公安分局福海派出所报警,可案子一直未破。熊先生找到银行说理,对方称是熊先生提供了虚假的手机号,泄露了账户信息,所以不承担责任。可熊先生觉得,是银行未尽到保护存款安全的义务,因此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去年6月,熊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银行称
储户未能妥善保管自己信息
去年8月,西山区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开审此案。法院认为,此案已由西山公安分局福海派出所立案侦查,且案件尚未侦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法院驳回熊先生的起诉。
熊先生不服,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根据《规定》第十条,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此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据此,撤销西山区法院的裁定,指令该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昨天的庭审中,熊先生的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涛认为,储蓄卡发生盗刷时,卡一直由熊先生保管,事件是因为银行系统存在漏洞,无法分辨真伪卡,未尽到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因此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储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银行代理人称,原告熊先生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重要信息,不仅将卡号、身份证等重要信息告知他人,而且将开户申请表的电话号码一栏写成对方的号码,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储户承担。另外,该案还未破案,储户应该查明事实后再起诉。
法院将择日宣判。
【律师提醒】
发现被盗刷要证明真卡在手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涛建议,储户如遭遇银行卡被盗刷,首先要证明发生盗刷时真卡在自己手上,其次要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马涛表示,一般这类案件银行都会主张因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银行的这种主张其实并不能成立,此类民事案件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
银行卡被盗刷4步骤搜集证据
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找最近的银行网点或ATM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存、取款操作,目的是证明该银行卡在被盗刷时真卡在储户手中。
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向银行办理密码挂失,并说明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盗刷卡内存款。
打110报警,在原地等待,或到最近派出所报案,这可以证实卡被盗刷时,储户所在的位置以及真卡在储户手中。报案后,最好索要一份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材料。
找到最近的银行营业网点,进行书面申报、挂失、查询,可以查询自己的银行卡究竟是在什么地点、通过什么方式被盗刷的。同时,索要一份书面的支取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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