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女子窃取朋友钱包内信用卡,刷卡消费金额共计人民币8,500元。日前,虹口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葛玲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葛玲玲是一家服务公司的白领,工作稳定、收入颇丰。四年前,葛玲玲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外国朋友Mike。葛玲玲、Mike等几个朋友经常外出聚餐、泡吧。有时,Mike喝醉酒,就将银行卡的密码告诉葛玲玲,让葛玲玲帮忙从卡内取钱付账。
201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葛玲玲和Mike吃完晚饭,当时Mike喝醉了,就让葛玲玲帮他保管信用卡。第二天下午葛玲玲要请朋友吃饭,但是又没有带钱,就使用Mike的这张信用卡,取出了人民币1000元消费。几天后,葛玲玲把信用卡还给了Mike,但没有告诉Mike她使用过信用卡,Mike之后也一直没有发现。
葛玲玲觉得使用Mike的信用卡很方便,可以不劳而获,也不会被Mike发现。两星期之后,一天凌晨葛玲玲、Mike和几个朋友在淮海路的一间酒吧里喝酒,Mike离开大家坐的桌子去吧台买酒,去了很久都没有回来,葛玲玲便过去找他。葛玲玲看到Mike正在买酒,因买的酒比较多,Mike没有办法拿,就将钱包交给葛玲玲保管。Mike走在前面,葛玲玲走在Mike身后,就在两人走回自己的桌子时候,葛玲玲乘机打开了Mike的钱包,将信用卡抽出放进了自己的包里。之后,葛玲玲将钱包还给了Mike。大家喝了尽兴后,离开了酒吧,直到分手时Mike始终没有发现葛玲玲偷了他的信用卡。
次日,葛玲玲就用Mike的信用卡分3次,通过ATM机,共提取现金人民币8,500元。事后,Mike发现信用卡丢失,就打电话给葛玲玲询问,葛玲玲没有告诉Mike是自己拿了信用卡。随后,Mike便去银行挂失,发现有人从他的信用卡内取走了人民币8,500元,就报了案。葛玲玲担心被发现,就将信用卡随手扔进了垃圾箱里。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玲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葛玲玲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退还了全部赃款,并预缴了部分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