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份,段某因个人需要向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被告知他有多次未按时还款的不良记录,丧失了贷款信誉。段某此前从未办理过某银行的贷记卡,为此,段某多次到该银行交涉,要求消除不良记录,但该银行始终未予答复。段某将该银行告上法庭。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7日,他人持原告段某的身份证,冒用段某的签名并伪造了虚假的收入证明,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贷记卡。持卡人用该卡消费18820元,逾期未还。经段某向人民银行查询,发现以其名字办理的某银行贷记卡截至2009年5月有7次未按时还款的不良记录。
法院认为,他人以原告段某的名义办理信用卡时,某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为他人办理了以原告名义的信用卡,致使段某名下的消费非段某所为。被告的疏漏影响了原告在银行系统中的个人信用,导致原告的信用等级下降,给原告经济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