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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2015-06-01 至 2015-08-31
活动内容:活动期间,交行持卡人于指定商场单日累积签账满以下指定金额即可获享以下圆方购物现金券:
温馨提示:
1、持卡人可凭最多3张指定商场内不同商户的签账存根换领现金券,每张签账存根金额必须为HK$100或以上,每位持卡人于同一日最多可换领现金券一次。
2、签账金额以个别信用卡计算(按信用卡卡号)及只计算实际签账金额(即只计算折扣后/使用优惠券/现金券后之剩余金额),主卡及附属卡不可合并计算,若持卡人于指定商场签账之币值为人民币,则以人民币1元相等于港币1元计算签账金额。
3、每日可供换领之现金券总值HK$100及HK$500的数量分别为35份及20份,数量有限,先到先得,送完即止。
4、本活动奖励与境外10倍积分活动奖励可同享
条款细则
1、「圆方仲夏购物狂赏曲」推广(「本推广」)适用于由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推广期」)。
2、除特别注明外,本推广适用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香港分行发出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国内地发出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及银行不时指定的其他信用卡(「合资格信用卡」),包括主卡及附属卡,但不包括礼物卡及PC网上卡。
3、持卡人必须以合资格信用卡签账,方可享有优惠。
4、优惠只适用于香港圆方商场(「指定商场」)。
5、所有优惠不可兑换现金、其他商品或折扣,亦不得转让。
6、有关本推广的查询及投诉,须于2015年10月31日或之前提出。任何于2015年11月1日之后提出的查询或投诉,将不获处理。
所有图片及数据只供参考。
7、银行、圆方商场及参与商户有权随时修改条款及细则、更改或终止优惠而毋须作出任何事先通知。银行对于任何有关优惠的更改或终止恕不承担任何责任。
8、如有任何争议,银行、圆方商场、及参与商户保留最终决定权。
本推广条款及细则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异之处,一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9、圆方购物现金券换领奖赏条款及细则
10、持卡人于推广期内于指定商场单日累积签账满以下指定金额即可获享以下圆方购物现金券 (「现金券」):
11、持卡人可凭最多3张指定商场内不同商户的签账存根换领现金券,每张签账存根金额必须为HK$100或以上,每位持卡人于同一日最多可换领现金券一次。
12、签账金额以个别信用卡计算(按信用卡卡号)及只计算实际签账金额(即只计算折扣后/使用优惠券/现金券后之剩余金额),主卡及附属卡不可合并计算,若持卡人于指定商场签账之币值为人民币,则以人民币1元相等于港币1元计算签账金额。
13、每日可供换领之现金券总值HK$100及HK$500的数量分别为35份及20份,数量有限,先到先得,送完即止。
持卡人必须于签账当日带同商户机印发票正本、信用卡签账存根正本及合资格信用卡(以上数据信用卡号码必须相同)亲临指定商场之顾客服务中心/换领处登记及换领现金券,不可授权他人办理,逾期无效。商户机印发票及信用卡签账存根必须清楚列明信用卡卡号、商户名称、签账日期、交易金额、有效之授权号码及持卡人签署(如适用)。任何影印副本、手写及重印之发票、单据或签账存根,恕不接受。如持卡人未能提供以上数据或数据不全,不论任何原因,持卡人将不可换领现金券。
13、本推广恕不接受以下租户或交易发出之收据:购买代用券(如饼券、现金券)、门券代售服务(如演唱会门票)、购买圆方商场现金礼券或商户现金礼券、商场内银行服务、地产代理公司、医务所、过境巴士站、旅行社、洗车及汽车美容、停车场、写字楼客户、临时展销摊位、小卖车、酒席、展览场地、任何缴费服务、以货品作贴换交易、任何增值服务、通讯商、电话卡费用、任何月费或台费、学费或会籍费、网上购物、电邮或电话订购、取消或退款的交易,以及指定商场决定之其他类别。
14、所有用作登记及换领现金券的有效商户发票及信用卡签账存根经确认后会被指定商场职员盖印,以示已用作换领礼品,任何未用之签账余额不可留作日后登记其他优惠之用。
15、恕不接受任何分拆签账。持卡人于同一商户之消费签账不可分拆成多张发票或签账存根以参加本推广。每张签账存根或每宗交易之发票只可使用一次,不可于本推广或同一商场其他推广活动中重复使用。如该项交易只付订金部份,签账金额即以当日所付之订金计算,并非以该交易的消费总额计算,余额亦不可再参加任何推广活动。
16、签账交易不包括已取消、退款、伪造或未志账的交易及银行不时指定的交易。所有交易均以银行记录之交易日期为准。
17、银行将经计算机核实持卡人之信用卡交易纪录,以确定持卡人获本推广优惠之资格。若签账存根印载的数据与银行存盘纪录不符,将以银行存盘纪录为准。
18、持卡人必须保留有关商户发票及信用卡签账存根以作核对之用。如有任何争议,持卡人必须提供有关数据以便银行作检查。
19、持卡人如有任何舞弊或欺诈行为,银行、圆方商场将实时取消其获赏资格及保留追究之权利。指定商场保留因持卡人被取消获赏资格而收回有关现金券之权利。
20、每位已登记及换领现金券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商户发票及签账存根上的数据将会被记录用作核实有关交易,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均只限于是次推广之用途。卡户提供以上资料作登记即代表同意被收集有关数据及明白所收集数据的用途。
21、持卡人参与本推广,即表示同意接受当时生效之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资料之收集
在参与本推广时,阁下可能会被要求提供个人识别数据,例如信用卡号码、商户名称及交易金额。为使阁下能参与本推广,该些资料是必要的。倘若阁下未能提供所需数据,阁下将不能参与本推广。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阁下可以书面方式传真至2833 6561,或邮寄至中环毕打街20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分行资料保障主任收。
22、数据之目的及用途
银行所收集之资料将用作以下用途:
• 监控推广活动之日常运作;
• 汇编推广活动参加者之整体统计资料以作关于银行推广及商场使用的分析;
• 识别和核实用户的身份。
23、已换领之现金券不可退换或兑换现金。礼券若有遗失或损毁,恕不补发。
24、现金券之使用受有关条款及细则约束。
商户优惠条款及细则
25、除特别注明外,商户优惠有效期由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止(包括首尾两日)。
26、商户优惠只适用于指定参与商户。
持卡人须于购物前 / 点菜前 / 预约前 / 付账前出示并以合资格信用卡签账方可享用优惠。
27、所有商户优惠不可兑换现金、其他商品或折扣、更换或转让。
除非另有订明,优惠不可与其他商户优惠、会员优惠、折扣、礼券、特价货品及公价货品同时使用。
28、商户优惠受有关商户的个别条款及细则约束,详情请向个别商户查询。
29、商户有权随时修改条款及细则,商户优惠如有更改或取消,恕不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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