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宝宝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玉林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手续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玉林为您带来的整理资讯。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
(一)住房公积金一般采取按月汇缴的方式进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自行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的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采用同城委托收款方式汇缴的,公积金中心在每月20日前,向付款单位银行发出同城委托收款凭证,直接从单位账户上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的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公积金中心每月向单位托收住房公积金,对未收到款项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单位应当于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补缴:
(一)批准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缓期已满;
(二)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职工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上述情况发生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其他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4月发布)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从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
单位在《条例》发布之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补缴。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应补缴期间职工对应的上一年度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变更:
(一)汇缴人员变更:单位出现职工调入或调出;职工离、退休;职工在职期间去世;职工与单位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其他原因,单位停发其工资等情况,应为职工个人办理变更手续,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如实反映变更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变更年月等祥细情况。职工因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因,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先办理账户封存,并于次月后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单位应填报《玉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二)汇缴基数变更:为使职工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准确无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每年1月或7月为办理基数变更时间。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清册》,反映新的工资基数及月缴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