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网贷机构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二月以来,P2P网络借贷监管政策密集出台,对于早前乱象丛生的网贷行业来说,创新“热潮”过后,亟需“冷静”审视。
厦门 明确“信息中介”定位
2月4日,厦门市金融办发布了《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需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已设立的网贷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除应当提交上述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业务规模数据资料(含标的成交量、标的种类、标的成交金额、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每个标的种类的相关合同范本、资金流转图,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广东 严抓信披和整改时间
2月13日、14日,广东省金融办接连出台两份监管征求意见稿,分别是《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在信息披露方面,相比银监会此前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稍显更为严格,广东地区的《实施细则》要求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备案细则》中,广东省金融办对资金存管、日常行为监管、信息安全审计报告、备案登记等内容给予了进一步的细划。值得注意的是,在整改时间要求方面,广东省设立了相对严苛的时间节点,要求4月30日完成整改,较银监会的2017年8月26日时限,提前了4个月。
北京 强调禁止“风险准备金”
2月17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召集部分P2P机构会议整改,主要依据去年的“8 24”新政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设计借款限额、资金池、自融等问题,除此之外,“禁止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这条新规,成为了本次整改会议的焦点,一旦付诸实施,将打破惯有的风控业务模式。
上海 要求“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
2月22日,上海金融办牵头组织召开内部会议,商讨并在下发了《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去年11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工商总局下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规定新设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共需要九大材料,在这九大材料之外,上海另需要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并需要事前向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提交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证明材料。
银监会 指定合法资金存管机构
2月23日,银监会颁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新规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主体只能由商业银行担当,否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网贷资金存管的合法性。资金存管机制可以实现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同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网贷资金的清算支付,并由商业银行与网贷机构共同完成资金对账工作,加强了对网贷资金在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有效防范了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及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平台合规程度不高 上半年将是存管爆发期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209家网贷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仅占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近9%。就在上周,首创金服与杭州银行对外宣布将通过直连方式,建立客户专用存管专户,配备各类投资资金账户、借款账户、还款资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风险金账户、平台自有资金账户,确保在银行存管系统内实现入金、出金、投标、放款、还款全流程记录交易信息。
此举,借款人、出借人的账户开在银行,支付通道使用银行自有通道,其所有流程均在银行体系内,在避免发生资金池的同时,银行可以直接监管平台资金及流向,观察平台项目的坏账率,为平台和投资者及时预警。
监管层从“撒手放”到“抓手管”,在互联网金融兴盛的两年间,网络借贷平台历经一轮又一轮的市场化大浪淘沙,如今,各平台势必将调整业务、投入技术以符合规范,金融科技开始抬高门槛,网贷行业面临一场深刻的“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