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陈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后陈某因经营周转所需向赵某借款八十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按月息1%支付利息。同时,陈某承诺逾期若不能,每日按借款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并继续按月息1%支付利息。签订借款协议当日,赵某便依约给付了相应款项。后陈某未能如期还款,赵某经多次催讨未果,遂以对方违约为由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陈某返还借款、利息并承担迟延利息和违约金。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中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处理。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是民间借贷约定利息的上限,本案双方约定的计息标准未超出该限度,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超过此上限,但违约金实际上采用了与利息一样的、按时间支付本金的一定比例金额作为计算方法,故最终裁决陈某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绍兴仲裁委员会提醒大家,为规避高利贷,在民间借贷的逾期还款责任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无论是利息或违约金二者选一要求借款人支付,还是两者同时要求,都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